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知识问答之六
来自:旬阳地税局  添加时间:2009年3月23日16:54

二十六、问: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2008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为2009年1月2日至3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个项目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回乡证等)的复印件,前往各地税局申报大厅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手续。个人所得税的十一个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或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一处申报。逾期申报或者不申报的纳税人将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需要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双方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不能提供委托书的,不能代为办理自行申报事宜。地税机关有一整套完备的保密制度,自行纳税申报资料专人保管,请纳税人放心。

二十七、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八、问: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九、问: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