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问: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问: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