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问: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办申报,但是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十七、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8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八、问: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十九、问:如果陕西地区的纳税人长期以来已固定在一地自行申报,那么明年起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地点的调整?
答:如果陕西地区的纳税人在次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出台前,已固定在一地区建立了长期的申报档案关系,则可以继续在原处申报。
二十、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12万元申报工作的保密问题下发了专门的办法,并就有关保密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的12万元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各级地税部门不会泄露申报者的任何信息,并且制定了完善的措施,对泄露信息的地税干部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