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能介绍一下全国、全省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吗?
答:2008年1月 1日至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3月31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212.7万人,申报年所得总额7735亿元,已缴税额1057亿元,应补税额21亿元,申报应退税0.4亿元,人均应缴税5.07万元。
截止2008年3月31日,我省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19179人,比去年13310增加了5869人,增长44%,其中,西安市14904人,占全省申报总人数77.7%。自行纳税申报覆盖了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外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应税项目,申报年所得6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5.13亿元,应纳税额6.94亿元,已缴税额6.63亿元,占到去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21%,补缴个人所得税为 3098.38万元,退税15.9万元。
各市具体申报人数依次是:西安14,904 人;榆林1154人;宝鸡640人;咸阳505人;渭南465人;延安405人;汉中401人;铜川325人;商洛219人;安康118人;杨凌43人。申报人数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两个市,申报人数增长幅度较大的有西安、榆林、延安、汉中、铜川、渭南、宝鸡、商洛市。从各市申报人数看,基本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三、问: 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问: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五、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个人所得税的11个项目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