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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税申请?
涉税申请是指纳税人涉及定期定额征收、减税免税、财产损失、亏损弥补、上缴管理费等税收管理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核准后,通知纳税人执行的管理过程。
怎样进行定期定额核定?
1、定期定额核定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核定定额程序: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体工商业户应填报《年(季度)应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表》,企业单位应填报《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
(3)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对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
①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④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⑤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4)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核定定额调整(复核)通知书》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通知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5)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6)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最低征收率。
(7)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季度、半年或一年。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定额调整?
定额确定后,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月营业额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继续执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复核)通知书》送达该业户执行。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应纳税营业(销售)额(计税依据):填写企业应纳税收入额。其中计税依据填写除营业(销售)额以外的其他计税依据。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税率: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征收率:填写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带征率。
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填写,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应税土地面积:填写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
计税房产总值:填写应征房产税评估值或房产原值。
全定额供应发票:填写税务机关采用定额内供应发票办法,提供发票占定额的比例(本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定额+发票:税务机关采用定额外供应发票办法,发票全额计税,若是采用本办法打“√”(本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定额核定通知书
( )税 第 号
_______ (纳税人)
经审核,同意按定额管理办法征税,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为______ 元,企业所得税带征率为_____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____ %,核定期限___ 年___ 月至___ 年___
月。
附:应纳税(费)一览表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应纳税(费)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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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种类 |
应纳税营业(销售)额(计税依据) |
税率、征收
率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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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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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定额调整(复核)通知书
( )税第 号
______ (纳税人):
经审核,同意(不予同意)定额调整(复核)的申请,具体调整(复核)月应纳税营业额为______
元。
以上调整(复核)定额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执行。
附:应纳税(费)一览表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应纳税(费)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税(费)种 |
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
(计税依据) |
税率、征收率单位税额 |
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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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1、 本通知核定的是每月最低营业额。
2、 每月实际营业额超出所核定最低营业额20%以上的,应自动申报补交各项税费,若隐匿不报,视同偷税论处。
3、 若对核定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什么是减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减免税申请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申请。各具体减免税项目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2)“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认定“老、少、边、穷”地区文件。
(3)受灾企业:受灾证明材料。
(4)劳服企业:①劳服企业认定证书;②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待业证、失业证、富余证等有关待业人员证明;④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以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凭证;⑤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5)国有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①有关人员下岗正式文件;②富余证、待业证等证明件;③企业职工工资表等可说明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凭证;④安置比例计算及附加说明。
(6)校办企业:①校办企业认定证书;②企业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③企业上缴主管部门或学校利润的财务凭证。
(7)福利企业:①福利企业认定证书;②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③“四残”人员证明件;④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报送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其补报;逾期不补或补报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视同自行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审批程序怎么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上报。
2、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审批后,打印《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税务机关怎样对减免税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1、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5、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产损失怎样报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三者累计净
值(指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净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1、申请时间: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2、填报《纳税单位财产损失报告审批表》。
3、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4、审批程序: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审批结果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哪些纳税人可以进行亏损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怎样进行亏损弥补?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怎样进行亏损弥补?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③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怎样进行亏损弥补申报?
1、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定、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纳税人检查核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确定企业亏损额和进行盈亏互抵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在确定企业亏损额和进行盈亏互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中“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首先应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弥补,也不能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3、税法规定“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第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应当从其下一个纳税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
4、在弥补亏损有效期内,不论其中某一年度是否出现亏损,该年度都应作为一个弥补年度计算弥补期。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弥补。
例如: XX公司 1993年—1998年的盈亏情况如表所示
| 年 度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盈 亏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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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 |
20 |
18 |
30 |
45 |
上缴管理费怎样进行审批管理?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常有关的管理费,必须由总机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单位管理费上缴报告审批表》,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
2、总机构管理费按规定程序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定后要向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发文,经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上缴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3、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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