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帐簿?


     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帐簿按其用途,一般可分为序时帐簿、分类帐簿和备查登记簿;按其外表形式,可以分为订本式帐簿、活页式帐簿和卡片式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存储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设置哪些帐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帐和核算。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什么是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原始凭证分为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纳税人通过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反映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帐簿、会计凭证应该保存多久?
 
  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是记载、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活动的簿籍和凭据,是纳税人纳税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怎么办?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抵触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纳税。

哪些个体工商户应建帐?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登记簿等。

哪些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哪些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税务机关怎样对个体建帐户进行管理?

  1、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2、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3、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十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5、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帐记帐;对在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6、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