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票?
根据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据此,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收款票据以及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给收款方的各种付款票据,都属于发票的范围。
什么是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内容、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等方面进行组织、监督的有效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发票实行定点印制,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省级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被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置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其收费时应向交费方开具发票;对不涉及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和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哪些种类的发票?
现行发票按适用的流转税划分为增值税类发票和营业税类发票两大类。凡收入涉及到增值税的使用增值税类发票,涉及到营业税的使用营业税类发票,两者必居其一,不可混用。增值税类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管理,营业税类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目前,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营业税类发票种类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对每个发票种类又划分若干小种类。我市现行使用的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发票名称和使用范围如下表:
如何申请自印发票?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报批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要自印发票时,必须填制《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连同书面报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呈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印的发票可以冠有本单位名称,但发票内容必须符合全省统一的式样。如果全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呈报至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告知地(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送达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凡向地方税务机关购买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购:
1、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办税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联式、金额版、文字版、每月用量、每次领用数量、申请理由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名章,留存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2、企业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规格为长4公分宽3公分,上方镌刻企业名称,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方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为圆形,规格为3.5公分,上方镌刻个体工商户名称或姓名,中间镌刻英文字母“D”与税务登记证号,下文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
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上述材料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批的发票种类、版面、领购数量发售发票。从第二次领购发票起,纳税人可凭《发票领购簿》和上期领购的发票(未用部分)和发票存根(已填开部分)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审验手续后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核定领购发票记录
发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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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种类 |
金额版 |
每次领购数量 |
每月用量 |
审批人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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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为“发票领购簿”正面封底
领购(领用)发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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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发票名称 |
联式 |
金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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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份数) |
字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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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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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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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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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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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为“发票领购簿”内页格式。
2、发票发售窗口记录验旧领新、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审验情况。
发票缴销记录
| 年 |
月 |
日 |
发票名称 |
金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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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份数) |
字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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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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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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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
种类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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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为“发票领购簿”内页格式。
2、缴销种类:(1)关停并转,(2)换版,(3)次票,(4)存根联保存期满,(5)遗失,(6)被盗,(7)水浸,(8)火烧,(9)鼠咬,(10)霉变,(11)其他。
3、数据来源于“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使用说明:
1、用票人凭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2、本发票领购簿设置的发票领购记录、审验记录及缴销记录,均由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3、用票人必须按本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名称、数量领购发票。
4、本发票领购簿不得转借、涂改,并按会计档案保管。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
5、用票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或开具发票?
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提供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要购买整本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发给《发票领购簿》,按照税务机关核批的发票种类、版面、领购数量领购发票;从第二次领购发票起,纳税人可凭《发票领购簿》和上期领购的发票和发票存根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审验手续后领购发票。
纳税人提供保证人的应填制《领购发票保证人担保书》。纳税人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缴销发票。对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罚款。
纳税人如果在发票发售窗口直接开具发票的,应同时缴清应纳税费。
什么是领购发票的保证人?
领购发票的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如何申请临时开具发票?
申请临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向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开具发票手续。证明应当载明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个人必须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发票发售窗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开具发票;证件齐全、真实的,要求纳税人缴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后,开具发票。
如何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各个种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取得不合法的票据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据此,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付款时都必须取得税务发票等合法凭证,否则,财务不得报支,已报支了,必须剔除,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如何保管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损毁或丢失发票。丢失发票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使用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用票单位和个人对领用、填开、库存的发票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存根联,同时缴回发票领购簿。
2、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发票换版、次版、水浸、火烧、霉变等原因需要缴销发票时,应填制《发票缴销登记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销毁或封存发票。
3、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于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经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查后作有关税务行政处罚。 4、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清缴手续,将空白发票剪角后与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簿一并缴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保存。
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税务机关对发票有哪些检查权?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2、调出发票查验。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的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送检查汇总单”,接到“汇总单”的单位应在15天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后报回。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发票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附:《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和《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表》。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包括: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购领发票的行为。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哪些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行为包括: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6、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